送禮是向親戚朋友表示敬意與愛意的表現,根據華人尊老敬賢的傳統,幼輩應送禮物給年長者。比如女婿在春節前一周送禮給岳父岳母,為了表示吉利,禮品都是雙數的,在傳統禮節上,受禮人都要回禮,以表示謝意。這種互贈禮物的習俗,正是華人“禮尚往來”的處事態度。 我國傳統送禮習俗中,送禮者往往把禮品十分看重,認為是自身某種品德與能力的顯示,普通民眾也許并不諳于“君子慎其所以與人者”的古訓,但卻熟知“觀其器而知其巧”的原理,所以,“勤”與“巧”便是禮品中寓含的兩個主題。
農家人以勤為旨,在民間禮俗中,每逢不同歲時,來自鄉村的應時禮品便是一種“勤”的顯示。農家常以“送鮮”而向久居城市的人們夸耀。“鮮”者,不失時也,“送鮮”正是一種勤勞品質的標志。久而久之,春秋四季以各種應時田園風味相互贈送成為禮俗中的慣例。
正月里送春盤;
三月里送青團、鮮藕;
四月里送山筍、薺菜、青精飯;
五月里送石榴、艾葉、菖蒲;
七月里送瓜果;
八月里送塘魚、鮮菱、柿子;
九月里送菊酒;
十月里送大閘蟹;
十一月里送起蕩魚、冬至盤;
十二月里送大糕、花饃、自釀米酒、冬季菜蔬,等等。
送鮮者以農家之“勤”自豪,受禮者也以“鮮”勉勵自已。
在中國禮俗中,向以勉勵勤奮為一重要原則。
當有江洋大盜厚贈于人之際,有人僅以一匹布前往,并正色告曰:“此物出自機杼。”
這便是對不勞而獲者的一種嚴厲喝斥,也是對勤奮勉力、自強不息精神的一種褒揚。
也有人每逢受禮,便要索問,這也是在禮品的選擇中,宏揚一種“勤”的主題。
因此,古往今來,那千千萬萬勤奮勞作的人們,一旦自己耕作、織造,創造、研究有所收獲,便欣然攜至尊者或親者座前與之共享一種創造和收獲的愉悅,這也是送禮習俗中的一種傳統作法。與“勤”相聯系的還有一種“巧”的主題,饋贈常常不只是“勤”的顯示,更有一種“巧”的競爭。
端午的“巧粽”,七夕的“巧果”、“巧花”,除夕的“花饃”,還有新娘贈送夫家的種種針線活計、母親給女兒的嫁妝、情人之間的信物、外婆給孫兒的辟邪禮物..各種禮物,只要能用人工顯示機巧的,都被世世代代的有情有心人的巧手發揮得淋漓盡致,千姿百態;而受贈者也每每回之以“巧”的贊譽,這樣的禮俗便洋溢著一種對創造之機巧的激勵。
辟邪與納福
一般而言,送禮是對對方表示敬意和友好的一種方式,除了一部分禮品是給對方善意的忠告和提示之外,大部分禮物都表示一種祝福和愿望。民間習俗中有“福祿壽喜”之說,包括了健康長壽、富庶幸福及子孫繁衍諸方面,總的期望是一個“順”字;而在“福”的對立面則是“災”,或“邪”。
因此,對人前途的祝頌不外乎正反兩方面:納福順遂和消災辟邪。反映在祝頌題上也就同樣包含這兩個方面。
在古代傳說中,有多種能驅鬼辟邪的物質,植物中有桃、葦、艾、菖蒲等。動物中如虎,金屬物中則如金、銅等。
因為傳說神荼、郁壘二兄弟在度朔山上的桃樹下執葦索捕捉惡鬼以飼食神虎,所以桃木便成為驅邪避祟的異物。
漢代時人們以桃木做成“剛卯”佩在身上辟邪,以桃木做成桃符釘于門戶以驅鬼,桃符后來發展成春聯、門畫,成為人們年節相送、辟邪納福的吉祥禮品之一。
禮尚往來中的祝福主題比辟邪主題要廣泛得多。人們贈長者以壽面、壽桃,是祝福老人“福如東海、壽比南山”;贈赴考書生以糕棕,是祝其“金榜題名”;贈新婚夫婦以棗、栗、桂圓、花生,是祝新人“早生貴子”;有的地方新媳婦過門,娘家送“抬頭面”,是祝福女兒在新家庭中過得舒心如意:有很多地方都很重視送燈的習俗,據說是因為“燈”與“丁”音近,“送燈”便有人口“添丁”的祝福之意,于是便有各種“麒麟送子燈”、“送子娘娘燈”。
江蘇舊俗,正月初八日,有閨女出閣者,送各式燈至婿家,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明角麒麟送子燈;
江蘇淮安舊俗,是在元宵節后的十數日中,或以一小紅燈送至久盼無子人家,或者以取自城東麒麟橋堍的方磚一塊代替。江蘇興化則送以泥制孩兒燈一盞,俗云此燈系送子觀音迎來,望子情切人家若迎得此孩兒燈至,必欣喜莫名。與送燈習俗相近的,又有一種送“袋”習俗。如江蘇一些地方婚俗,在男家送來的期單中,必有以帶籽棉花為新婦裝被一項,稱“下子被”,以布袋為新娘鋪路則稱之為“傳代”;南京舊時婚俗,男方聘金到女家后,女方以翁姑新郎針線回禮,另要“回三代”:腰帶、鈔帶、襪帶。后又變為只送“二代”。謂女家自留一“代”等等。吉物與兇物。民間送禮習俗中,以吉物為本,一般絕不能送兇物。“兇”為不吉利,一切不吉利的器物不應贈送別人,所以民俗中忌送“鐘”,因“鐘”、“終”音近;忌送“梨”,“梨”“離”同音,更不可分梨。因忌“分離”,有的地方甚至忌送傘,只因“傘”與“散”同音。等等。但是,兇物的界限自身卻很靈活,為死者守喪的孝服為“兇物”,但并不是一切與死者相關的品物都為兇物。江蘇等地的習俗中,高壽而終的喪事為“白喜”,喪家以禮糕送給親友,以碗送親友,稱為“壽糕”、“壽碗”、人們不但不忌,還以得贈為幸,稱為可以“借壽”。“吉物”的概念則更有意思。一般祝福、賀喜、辟邪、驅祟之物都應為吉物,屬于“吉物”范疇的,似乎就有一種特許的優待權利,可以百無禁忌。蛇、蜈蚣、蝎子、蟾蜍、蜥蜴等都為毒物,但人們不僅不忌諱,而且還喜歡以這些形象附于衣物佩飾之上,尤其在端午等歲時節日時作為辟邪禮品更為盛行,不僅衣物上繪有這些五毒形象,而且還用布頭縫綴成一只只小布袋“五毒”形象,用細鐵絲纏結于小蓮花帽圈上,讓小兒佩戴。在這種情況下,似乎毒蟲不毒了,人們對其更無所禁忌。這些張牙舞爪的形象之所以能如此安穩地在人們的喜慶活動中有一席之地,則大概也與這些辟邪衣物本身為“吉物”有關,似乎是借“吉”之正氣鎮住了這些作惡的邪孽,亦使它們“改邪歸正”了一樣。“吉物”之“吉”似乎可以使“喜上加喜”,可以“化險為夷”;“兇物”之“兇”又似乎可以被某些“喜慶”符號淡化。
雅與敬。
“雅”是文人交往時標榜的一種旨趣,以能體現文人清逸淡泊的品格為標志,因此文人之間互贈的禮物,常常是文房四寶、香茗怪石、四時瓜卉,風物蔬果等。
在日常的饋贈中,人們應盡量細致、誠懇、周到地體現對對方的敬意。對長者,以寓示長壽、美德的形象表示尊崇;對師長,以誠摯有節的禮儀表示感激;對友人,以懇切、無私的情意表示對友誼的珍重,即便有所忠告,也盡量以婉轉、含蓄的方式借物寓義;對后輩的獎勵贈予,不可以長自居,應用禮物給予更多的鼓勵和指點,不作無度的鼓吹也不抱無益的苛求。總之,使受禮者在禮品之外有更大的收益。
在饋贈禮儀中,人們恭敬而立,目不斜視,身不倚榻,不作興足踏門檻,不可一足踏戶內一足踏戶外;遞贈時,以雙手捧呈,也以雙手收下,不可一手插兜,等等。
諸如此類的行為約束,都共同表現著一個“敬”的主旨。
禮的介紹
禮是中國奴隸社會的典章制度,奴隸社會及封建社會的道德規范。作為典章制度,它是奴隸社會政治制度的體現,是維護宗法與等級制度的上層建筑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人與人交往中的禮節儀式。作為道德規范,它是奴隸主貴族及封建地主階級一切行為的準則。在孔子以前已有夏禮、殷禮、周禮。夏、殷、周三代之禮,因革相沿,到周公時代的周禮,已比較完善。作為觀念形態的禮,在孔子的思想體系中是同“仁”分不開的。孔子說:“人而不仁,如禮何?”他主張“道之以德,齊之以禮”的德治,打破了“禮不下庶人”的限制。到了戰國時期,隨著封建制度的形成,奴隸社會的禮已逐漸廢除。孟子把仁、義、禮、智作為基本的道德規范,禮為“辭讓之心”,成為人的德行之一。荀子比孟子更為重視禮,他著有《禮論》,論證了“禮”的起源和社會作用。他認為禮使社會上每個人在貴賤、長幼、貧富等封建等級制中都有恰當的地位。在長期的歷史發展中,禮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的道德規范和生活準則,對中華民族精神素質的修養起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社會的變革和發展,特別是在封建社會的后期,它越來越成為束縛人們思想、行為的繩索,影響了社會歷史的進步和發展。
封建時代維持社會、政治秩序,鞏固等級制度,調整人與人之間的各種社會關系和權利義務的規范和準則。禮既是中國封建法律的淵源之一,也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孔子(見孔丘)說,殷因于夏禮,而有所損益,周因于殷禮,而有所損益。由此可知夏、殷時代已有禮。孔子又說,他能講述夏禮和殷禮,但由于文獻不足,他雖能言之,卻不能“征之”。孔子時代已是如此,后世就更無法知其究竟了。
周公制禮,典章制度較前代更為完備,發展到了“郁郁乎文哉”(《論語?八佾》)的程度,使孔子贊嘆不已,宣稱“吾從周”。周人本以“尊禮”著稱,到了春秋時代,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諸侯出,陪臣執國命,封建等級制度破壞,統治階級內部對于禮任意僭用,禮崩樂壞,所以司馬遷說,“孔子之時,周室微而禮樂廢”(《史記?孔子世家》)。但由于周代禮制深入人心,仍為士大夫所向往,力圖予以恢復。春秋時代,孔子以前的人,如師服、內史過等,與孔子同時的人,如叔向、晏嬰、游吉等,論禮的很多。但論禮最多,并自成體系的首推孔子。他一生以詩書禮樂教弟子,《論語》中有34處記載孔子論禮。他從理論上說明禮的重要性,立身治國都非有禮不可。禮與仁義是儒家學說的核心。
禮的本質
儒家鼓吹的理想封建社會秩序是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要求人們的生活方式和行為符合他們在家族內的身份和社會、政治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為規范,這就是禮。禮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差別性。所以古人指出禮的特征為“別異”(《荀子?樂論》)或“辨異”(《禮記?樂記》)。春秋、戰國和漢代論禮的人,一致強調禮的作用在于維持建立在等級制度和親屬關系上的社會差異,這點最能說明禮的涵義和本質。荀子(見荀況)云:“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禮。”又云:“故先王案為之制禮義以分之,使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賢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禮記》云:“禮者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又云:“親親之殺,尊賢之等,禮所生也。”韓非子(見韓非)云:“禮者……君臣父子之交也,貴賤賢不肖之所以別也。”董仲舒云:禮者“序尊卑、貴賤、大小之位,而差外內遠近新故之級者也。”《白虎通德論》云:禮所以“序上下、正人道也。”這些話都證明禮是有差別性的行為規范,決非普遍適用于一切人的一般規范。
禮既是富于差別性、因人而異的行為規范,所以“名位不同,禮亦異數”(《左傳?莊公十八年》)。每個人必須按照他自己的社會、政治地位去選擇相當于其身份的禮,符合這條件的為有禮,否則就是非禮。舉例來說,八佾舞是天子的禮,卿大夫只許使用四佾,魯季氏以卿行天子之禮,八佾舞于庭,孔子認為非禮,憤慨地說:“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樹塞門和反坫是國君所用的禮,管仲采用,孔子批評他不知禮。歷代冠、婚、喪、祭、鄉飲等禮,都是按照當事人的爵位、品級、有官、無官等身份而制定的,對于所用衣飾器物以及儀式都有繁瑣的規定,不能僭用。在家族中,父子、夫婦、兄弟之禮各不相同。夜晚為父母安放枕席,早晨向父母問安,出門必面告,回來必面告,不住在室的西南角(尊者所居),不坐在席的中央,不走正中的道路,不立在門的中央,不蓄私財,是人子之禮。只有通過不同的禮,才能確定家族內和社會上各種人的身份和行為,使人人各盡其本分。“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禮不定”(《禮記?曲禮上》),便是此意。
統治階級內部和庶人都受禮的約束。所謂“禮不下庶人”,并非庶人無禮,只是說庶人限于財力、物力和時間,不能備禮,更重要的是貴族和大夫的禮不適用于庶人。例如庶人無廟祭而祭于寢。
禮的范圍
禮的內容繁多,范圍廣泛,涉及人類各種行為和國家各種活動。《禮記》說“以之居處有禮故長幼辨也,以之閨門之內有禮故三族和也,以之朝廷有禮故官爵序也,以之田獵有禮故戎事閑也,以之軍旅有禮故武功成也。是故宮室得其度……鬼神得其饗,喪紀得其哀,辨說得其黨,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可見其范圍之廣,“君子無物而不在禮矣”。
禮的作用
儒家認為,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和地位的行為規范,便“禮達而分定”,達到孔子所說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境地,貴賤、尊卑、長幼、親疏有別的理想社會秩序便可維持了,國家便可以長治久安了。反之,棄禮而不用,或不遵守符合身份、地位的行為規范,便將如周內史過所說的:“禮不行則上下昏”,而儒家所鼓吹的理想社會和倫常便無法維持了,國家也就不可得而治了。因此儒家極端重視禮在治理國家上的作用,提出禮治的口號。孔子說:“安上治民,莫善于禮”,《禮記》云:“禮者君之大柄也……所以治政安君也”,可見禮是封建統治階級維持其統治的重要工具。“為政先禮,禮其政之本歟!”儒家認為推行禮治即是為政。師服云:“禮以體政”;孔子說:“為國以禮”;晏嬰說:“禮之可以為國也久矣”;《左傳》引君子曰:“禮經國家,定社稷”;女叔齊云:“禮所以守其國,行其政令,無失其民者也”;荀子云:“國之命在禮”。從這些話里可以充分看出禮與政治的密切關系,國之治亂系于禮之興廢。所以荀子說:“禮者治辨之極也,強國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總也,王公由之所以得天下也,不由所以隕社稷也”;《禮記》云:治國以禮則“官得其體,政事得其施”,治國無禮則“官失其體,政事失其施”,結論是:“禮之所興,眾之所治也;禮之所廢,眾之所亂也”。顯而易見,放棄禮和禮治,儒家心目中的理想封建社會便無法建立和維持了。
以禮入法
儒家主張禮治,以差別性的行為規范即禮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同法家主張法治,以同一性的行為規范即法作為維持社會、政治秩序的工具,原是對立的。在先秦百家爭鳴的時代,儒、法兩家各自堅持自己的主張,抨擊對方的學說,互不相讓。秦、漢法律都是法家擬訂的。商鞅的秦法淵源于魏李悝的《法經》,蕭何定漢律又承秦制,為法家一脈相承的正統,完全代表法家精神,為儒家所不能接受。漢武帝標榜儒術,法家逐漸失勢,儒家抬頭后,開始以儒家思想改變法律的面貌。漢儒在這方面的努力,主要表現在撰寫法律章句來解釋法律和以經義決獄兩件事上。據《晉書?刑法志》,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數十萬言,斷罪所當由用者合26272條,7732200余言。以經義決獄者有兒寬、董仲舒、應劭等人,將儒家經典作為判罪量刑的標準,說明儒家思想在司法上發揮了實際作用,意義重大。自魏以后,儒家參與制訂法律,他們更有機會將體現儒家中心思想的禮糅雜在法律條文里,使法律發生了重大變化,影響深遠。商鞅定異子之科,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與“父母在,不有私財”的禮背道而馳,為儒家人物賈誼等所深惡痛絕。魏時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周禮》有八議之說,魏始以八議入律。自魏、晉、宋、齊、梁、陳、北魏、北齊、北周直至隋、唐、宋、明,皆載于律,到了清代才不復引用。《禮記?王制》:“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儒家自來主張親親,重視尊卑、長幼、親疏之別。晉律“竣禮教之防,準五服以制罪”,開后代依服制定罪之先河。北魏定犯罪留養祖父母、父母之條。為了體現刑不上大夫的精神,又有以官爵當刑的規定。留養之法為歷代所遵行,官當亦為隋、唐、宋所沿用。《周禮》不孝為鄉八刑之一。《孝經》云:“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北齊列不孝為重罪十條之一,犯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隋采用,并置十惡條,自唐迄清皆沿用。北周完全模仿《周禮》,法律全盤禮化。但因《周禮》不合實情,不能適應當時環境,所以隋承襲北齊律,兼采魏、晉刑典,而不采用北周之制。翻閱因襲隋律而修訂的唐律,更可完整地看出有關禮的內容。除八議、官當、十惡、不孝、留養、按服制定罪等條外,還有不少條文是來源于禮的。禮,子當孝事父母,于是子孫違犯教令、供養有缺成為專條,徒二年;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者徒三年;父母老疾無侍、委親之官徒一年,并免所居官。禮,父母之喪三年,于是匿不舉哀、釋服從吉、冒哀求仕、居喪生子、嫁娶、兄弟別籍異財皆有罪。《大戴禮》有七出、三不去(見封建婚姻制度)之文,于是成為法定的離婚條件,應去應留皆以禮為根據。儒家主張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于是律許容隱,不要求子孫作證,更不許告祖父母、父母,告者絞。荀子云:“禮者養也”,《禮記》云:“禮節民心”。欲望的滿足,物質的享受,都區別貴賤而有所制約,詳細規定于禮書中。唐律于是規定營造舍宅、車服、器物及墳塋石獸之屬于令有違者杖一百,并令改正。以上種種規定,都足以說明禮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故《四庫全書總目提要》云:“唐律一準乎禮。”以禮入法的過程亦即法的儒家化過程。始自魏、晉,歷南北朝至隋、唐而集其大成。《宋刑統》沿用唐律,明、清律亦深受唐律影響,除官當外,上述有關禮的規定大體保留在法典中,只是處分有所不同而已。
以禮入法,是中國法律發展史上一件大事,法律因此發生了重大的深遠的變化,禮成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為禮教所支配的局面。古人所謂“明刑弼教”,實質上即以法律制載的力量來維持禮,加強禮的合法性和強制性。禮認為對的,就是法認為合法的;禮所不容許的,也就是法所禁為、所制載的。誠如東漢廷尉陳寵疏中所云:“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者也”;明丘濬《大學衍義補》云:“人心違于禮義,然后入于刑法”。禮與法的關系極為密切,這是中國封建法律的主要特征和基本精神。
“禮”原是宗教祭祀儀式上的一種儀態,《說文解字》就說:“禮,履也,所以事福致福也。”可知,“禮”原來并沒有等級制度的倫理道德方面意義,在階級社會出現后,人類開始有等級之分,宗教祭祀也隨之出現了身份的限制和區分,于是,作為宗教祭祀儀態的“禮”便開始具有了社會身份區分的內容。逐漸轉化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一種身份制度。
自從有了人類社會,禮就產生了,它是現實生活的緣飾化,用外之物以飾內情,它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禮物,就是行禮所用的宮室、衣服、器皿及其他物質的東西。二、禮儀。就是使用禮物的儀容動作。三、禮意。它是由禮物和禮儀所表達的實實在在、明明白白的內容、旨趣或目的。這就要求禮物和禮儀必須適當,在逐漸完善的禮曲實踐中證明為無過不及、恰到好處。
“禮”具有社會身份制度方面的意義,最遲在殷商時代已經存在;但是,作為一種較為嚴格的社會制度,則是周朝初年的事情。周朝初年,周武王伐紂滅殷,為著鞏固自己的統治,周公便在殷禮的基礎上,重新制訂禮樂,將作為社會身份意義的“禮”制度化,系統化。
我們說的封建禮數的“禮”有著作為政治的等級制度和倫理道德兩個方面的屬性,作為等級制度的“禮”,強調的是“名位”。也就是孔子所謂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作為倫理道德的“禮”的具體內容,包括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等。
在“禮”兩個方面的屬性中,等級制度為“禮”的本質。而倫理道德方面的屬性則為等級制度的外在顯現。封建禮數實際上是通過向人們灌注孝、慈、恭、順、敬、和、仁、義等,把這些外在于人的倫理道德觀念變為人的內在需求,去束縛人們的思想,限制人們的行為,把人們變為統治階梯的忠實奴仆,以達到維護封建等級制度的目的。正因為如此,所以中國封建社會的歷代統治者都把封建禮教作為維護其統治的不二法門。
自從民國以來,我國的禮儀制度在不斷變得簡單化、人性化,吸收了西方一些可以借鑒的模式。“禮”,只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所必需遵守的道德規范和行為規范,已經脫離了原先為封建時期森嚴的等級制度服務的本質,而是維系社會良好風氣的道德規范。但這并不是意味著我們就可以不再受到“禮”的約束,甚至把儒家文化等一味地看成是陳腐的,而把西方文明看成是完美無缺的。實際上,我們所鄙棄的只是“禮”中的糟粕,對于儒家文化中占據相當分量的高尚的東西,我們還是要繼承并發揚;而在另一個方面,西方的文明也不見得完全像我們所見所聞的那樣人性。隨著中國的一步步發展,“禮”無與倫比的魅力必將會再度大放異彩,使世界眼中的中華民族,是一個文明、開放的民族,而中國當然就是一個文明、開放的國度。可以說,中國的形象,將會因為“禮”而更加亮麗,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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